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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終止后 職工應當返還單位財物

     楊某于2006年1月至某船舶配件廠從事防火門制作工作,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至2013年2月5日。2007年,配件廠組織和聘請技術人員開發(fā)新產(chǎn)品防火門,編制了防火門生產(chǎn)職業(yè)指導書一本,繪制了防火門圖紙一份。2012年2月18日,配件廠為了ISO質量認證年審的需要,將這兩份資料交由楊某保管。3月1日,在仲裁機構的調解下,雙方的勞動關系終結。之后,配件廠發(fā)現(xiàn)楊某離開單位時,未將防火門職業(yè)指導書和防火門圖紙歸還,多次索要未果后,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單位的財物,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應當主動將財物返還,遂判決支持了配件廠的訴訟請求。

     勞動者基于履行勞動合同而占有用人單位財物,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用人單位既可以基于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履行后合同義務而要求勞動者返還,也可以基于侵權法律關系主張勞動者返還。

     由于存在兩種請求權競合,用人單位可擇一行使,選擇基于勞動合同要求返還財物的,雙方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選擇以侵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雙方之間的糾紛為侵權糾紛,用人單位可直接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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